抽取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不足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时,抽取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不破坏最小销售包装。
每批次产品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样品,抽样数量见表1。
(限有甲基丙烯酸单体的PVDC、双酚A型环氧树脂、PS、PMMA、ABS、PE材质)
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最大残留量(以异氰酸根计)(限PBT、PU、PUR材质)
注: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限量总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序号17-42)需根据样品实际材质确定。
凡是备注了年代号的标准就用本细则中标注的年代号标准版本施行,其后该标准所有的修改版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和修订版,都不适用本细则;没有年代号的标准就用本细则中标注的标准的最新版施行。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14-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
GB 4806.15-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
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发展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区域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发展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